[Request #49 in zh_HK] 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申訴專員公署:
本人曾搜尋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歷年進行的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公開資料,可是,申訴專員公署的網站只提供極小量與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大部份的資料均未能從公開的途徑查閱。
本人僅此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申訴專員公署索取下列資料,這些資料包括申訴專員公署成立至今(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直接調查」)及主動調查(統稱「調查」)審研。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謝謝。
stranbusel
傳真 : 2882 8149
電話 : 2629 0428
本函檔號 : L/M (3) to OMB/G/16/03 III
主旨 : 索取資料要求 – 有關「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
查審研報告(OMB/DI/124)
stranbusel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電郵已收悉。你要求本署提供上述主動調查審研報
告全文的中、英文版本。
2. 首先請你留意,本署有法定責任,必須把在進行調查或處理投訴期間所知
悉的一切資料保密。本署已據此制定了一套關於公開資料的政策,詳情可登入本署網
頁[1]http://www.ombudsman.hk/zh-hk/about_this...
3. 申訴專員有權在沒有接到投訴的情況下,對行政失當行為展開調查(即「
主動調查」),而在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之前,我們或會先進行初步查訊(即「主
動調查審研」)。
4.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基本上要求本署將所有與調查工作(
包括主動調查)有關的資料保密。《條例》就本署的調查程序定下規範,並清楚訂明
被調查機構及任何其他相關人士的責任和權利。在這些限制下,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
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她
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的調查發表報告。
5. 由於主動調查審研其實是為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而進行的初步查訊,因
此本署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時,亦會向相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蒐集資料。一如進行主
動調查,我們亦須遵守保密規定,這樣,相關機構/人士才會毫無保留地向本署提供
資料或表達意見。
6. 本署若把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隨意向公眾披露,便顯然違反本署與相
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之間的協議/諒解,可能會損害他們對本署的信任,影響雙方合
作的基礎。況且,在主動調查審研階段蒐集到的資料或會用於隨後的主動調查,披露
有關資料會對主動調查工作造成影響。再者,主動調查審研工作本質上無異於主動調
查工作,隨意向公眾披露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既無恰當依據,亦嚴重抵觸《
條例》中關於主動調查的保密規定。
7. 基於上文第5段及第6段所述的情況,本署其實已研究過應否向公眾披露有
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問題。本署明白部分市民或者希望更深入了解本署的工作,
故此,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
反上文第4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本署認為這做法
至為恰當,能夠為公眾提供更多關於本署工作情況及工作成果的資料。
8. 儘管如此,任何在過往公布的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已存在於公眾
領域,可以繼續供市民參閱。
9. 有關「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摘要的
中、英文版本,已刊載於本署二OO四/O五年度年報,你可以透過下列連結查閱:
[2]http://www.ombudsman.hk/yr17/eng/E_Annex...
[3]http://www.ombudsman.hk/yr17/trad/C_Anne...
基於上述原因,本署不會發布該份報告的全文。
申訴專員
(陳錫霞代行)
From: stranbusel <[FOI #55 email]>
To: FOI requests at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request email]>,
Date: 09/11/2015 08:26
Subjec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Request #49 in zh_HK] 主
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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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本人曾搜尋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歷年進行的主動
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公開資料,可是,申訴專員公署的網站只提供極小量與主動調
查及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大部份的資料均未能從公開的途徑查閱。
本人僅此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申訴專員公署索取下列資料,這些資料包括申訴
專員公署成立至今(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直接調查」
)及主動調查(統稱「調查」)審研。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謝謝。
stranbu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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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I #55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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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ttps://accessinfo.hk/en/help/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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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ombudsman.hk/zh-hk/about_this...
2. http://www.ombudsman.hk/yr17/eng/E_Annex...
3. http://www.ombudsman.hk/yr17/trad/C_Anne...
4. https://accessinfo.hk/en/change_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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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請將此電郵轉介至 貴署負責覆檢索取資料要求的職員。
Please pass this on to the person who conducts Access to Information reviews.
1. 本人曾經要求 貴署提供有關「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中、英文版本。然而,該索取資料要求為另一獨立的要求,本人亦以另一電郵地址致函 貴署,貴署理應就要求另作獨立的回覆。
2. 本人在這項索取資料要求中,向申訴專員公署索取 貴署成立至今的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包括: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申訴專員公署在回覆中僅解釋了為何 貴署不擬提供「主動調查審研」的詳情,並表示「任何在過往公布的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已存在於公眾領域,可以繼續供市民參閱。」
然而,貴署似乎遺漏了本人其他各項要求,包括「主動調查」的詳情,以及「過往已公布的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貴署既沒有提供資料,亦未有就拒絕提供資料提供任何解釋,因此,本人認為申訴專員公署未有未有適當地處理這項索取資料的要求,遂根據署方的「公開資料政策」要求覆檢。
有關這項索取資料要求的完整通訊紀錄可在此網頁瀏覽:https://accessinfo.hk/zh_HK/request/requ...
謝謝。
stranbusel
傳真 : 2882 8149
電話 : 2629 0428
本函檔號 : L/M (4a) to OMB/G/16/03 III
主旨 :索取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stranbusel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及十六日的電郵已收悉。本署仍在跟進你索取主動調
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的要求,並會盡快回覆。
2. 有關你索取「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
的事宜,本署已於十一月十六日將回覆發送至你提出該要求的電郵地址。
申訴專員
(李潔欣代行)
From: stranbusel <[FOI #55 email]>
To: FOI requests at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request email]>,
Date: 09/11/2015 08:26
Subjec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Request #49 in zh_HK] 主
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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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本人曾搜尋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歷年進行的主動
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公開資料,可是,申訴專員公署的網站只提供極小量與主動調
查及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大部份的資料均未能從公開的途徑查閱。
本人僅此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申訴專員公署索取下列資料,這些資料包括申訴
專員公署成立至今(包括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直接調查」
)及主動調查(統稱「調查」)審研。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謝謝。
stranbu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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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檔號 : L/M (4a) to OMB/G/16/03 III
主旨 :索取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stranbusel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電郵已收悉。你要求本署提供由成立至今所完成的
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列表。
2. 申訴專員有權在沒有接到投訴的情況下,對行政失當行為展開調查(即「
主動調查」),而在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之前,我們或會先進行初步查訊(即「主
動調查審研」)。
3.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基本上要求本署將所有與調查工作(
包括主動調查)有關的資料保密。《條例》就本署的調查程序定下規範,並清楚訂明
被調查機構及任何其他相關人士的責任和權利。在這些限制下,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
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她
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的調查發表報告。
4. 由於主動調查審研其實是為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而進行的初步查訊,因
此本署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時,亦會向相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蒐集資料。一如進行主
動調查,我們亦須遵守保密規定,這樣,相關機構/人士才會毫無保留地向本署提供
資料或表達意見。
5. 本署若把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隨意向公眾披露,便顯然違反本署與相
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之間的協議/諒解,可能會損害他們對本署的信任,影響雙方合
作的基礎。況且,在主動調查審研階段蒐集到的資料或會用於隨後的主動調查,披露
有關資料會對主動調查工作造成影響。再者,主動調查審研工作本質上無異於主動調
查工作,隨意向公眾披露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既無恰當依據,亦嚴重抵觸《
條例》中關於主動調查的保密規定。
6. 基於上文第4段及第5段所述的情況,本署其實已研究過應否向公眾披露有
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問題。本署明白部分市民或者希望更深入了解本署的工作,
故此,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
反上文第3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本署認為這做法
至為恰當,能夠為公眾提供更多關於本署工作情況及工作成果的資料。
7. 儘管如此,任何在過往公布的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已存在於公眾
領域,可以繼續供市民參閱。
8. 就你的索取資料要求,現附上本署已完成的主動調查的列表。基於上文
第7段所述,亦附上已在本署年報發布的主動調查審研的列表。
申訴專員
(李潔欣代行)
申訴專員公署:
請將此電郵轉介至 貴署負責覆檢索取資料要求的職員,亦即申訴專員。
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就本人的公開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進行覆檢。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訴專員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一切事項保密
(a) 由任何調查或向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及
(b) 是申訴專員在行使其職能時所實際知悉的。
據《條例》第2條的定義,「調查」是指申訴專員根據《條例》所作的調查,亦即只包括主動調查及全面調查程序。主動調查審研、查訊及調解僅屬《條例》第11A條所訂明的「初步查訊」程序。
另一方面,查訊及調解均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因此相關資料的披露受《條例》第15(1)條所管制。
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有關「調查」的定義,亦不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所以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第15(1)條的說明,因此「主動調查審研」並不受《條例》第15條的保密條文所規定。《公開資料守則》是唯一決定申訴專員可否主動或應公眾要求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相關規則。
在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中,本人僅要求申訴專員提供以下有關主動調查審研(及主動調查)的資料: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及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過往所有申訴專員均一直在其年報中出版上述資料,這顯示歷任申訴專員均認為定期公佈及出版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屬於公眾制益。現任申訴專員卻拒絕披露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顯示她對於公眾利益的理解有實質的改變。
本人必須清楚地指出,本人從來沒有要求申訴專員披露調查或查訊的一切細節,例如個別向申訴專員提供資料或意見的人士的身份,或調查所建基的證據或意見的詳細。本人完全同意披露這些資料可以損害提供資料的人士/機構對申訴專員公署的信任和雙方合作的基礎。然而,《公開資料守則》完全可以處理這些關注,具體而言,申訴專員其實可以引用守則第2.10,2.14及2.15段拒絕此等索取資料要求(假如這些要求真的存在)。
貴署的回覆第3段指出:「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他/]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他/]她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的調查發表報告。」這並不正確。 申訴專員完全可以公開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一切資料——只要(一)個別提供資料的人士的身份,及個別人士/機構與申訴專員公署之間的初步意見維持保密,及(二)披露的資料均不屬於《公開資料守則》可予拒絕提供的資料。
貴署的回覆第6段指出:「[申訴專員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反上文第3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主動調查報告。」這回應實屬荒謬。主動調查審研的本質是主動調查的初步查訊,若果審研顯示有關機構並無重大行政失當,或已就所調查的事項積極採取改善措施,申訴專員公署理應終結調查,不應浪費寶貴的調查資源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
正如本人早前已經清楚指出,為了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而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並非為公眾提供更多關於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唯一方法。此舉既不恰當,更不合符邏輯。《條例》根本沒有任何條文限制申訴專員公署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事實上這亦一直是前任申訴專員的一貫做法。至於某些敏感資料,例如個別人士的身份或初步意見,申訴專員固然不能在年報中主動披露。當公眾要求索取這些資料時,申訴專員亦只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回應,而《公開資料守則》亦已為須予保密的敏感資料提供足夠的保障。
實際上,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性質顯示其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均屬於公眾利益(否則根本不應開展主動調查審研)。申訴專員須提供本人在索取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
綜合上述各點,申訴專員公署錯誤理解《申訴專員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因此,本人要求申訴專員覆檢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
有關這項索取資料要求的完整通訊紀錄可在此網頁瀏覽:https://accessinfo.hk/zh_HK/request/55
市民
stranbusel
傳真 : 2882 8149
電話 : 2629 0428
本函檔號 : L/M (4a) to OMB/G/16/03 III
主旨 :覆檢索取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stranbusel君: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的電郵已收悉。
2. 本署仍在審硏你要求覆檢上述索取要求,並會盡快回覆。
申訴專員
(李潔欣代行)
From: stranbusel <[FOI #55 email]>
To: FOI requests at 申訴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request email]>,
Date: 04/01/2016 00:24
Subject: 就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Request #49 in zh_HK]
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的部門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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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請將此電郵轉介至 貴署負責覆檢索取資料要求的職員,亦即申訴專員。
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就本人的公開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進
行覆檢。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訴專員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一
切事項保密
(a) 由任何調查或向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及
(b) 是申訴專員在行使其職能時所實際知悉的。
據《條例》第2條的定義,「調查」是指申訴專員根據《條例》所作的調查,亦即只
包括主動調查及全面調查程序。主動調查審研、查訊及調解僅屬《條例》第11A條所
訂明的「初步查訊」程序。
另一方面,查訊及調解均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因此相關資料的披露
受《條例》第15(1)條所管制。
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有關「調查」的定義,亦不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
訴所引起的,所以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第15(1)條的說明,因此「主動調
查審研」並不受《條例》第15條的保密條文所規定。《公開資料守則》是唯一決定申
訴專員可否主動或應公眾要求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相關規則。
在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中,本人僅要求申訴專員提供以下有關主動調查審研(及主動
調查)的資料: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及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過往所有申訴專員均一直在其年報中出版上述資料,這顯示歷任申訴專員均認為定期
公佈及出版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屬於公眾制益。現任申訴專員卻拒絕披
露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顯示她對於公眾利益的理解有實質的改變。
本人必須清楚地指出,本人從來沒有要求申訴專員披露調查或查訊的一切細節,例如
個別向申訴專員提供資料或意見的人士的身份,或調查所建基的證據或意見的詳細。
本人完全同意披露這些資料可以損害提供資料的人士/機構對申訴專員公署的信任和
雙方合作的基礎。然而,《公開資料守則》完全可以處理這些關注,具體而言,申訴
專員其實可以引用守則第2.10,2.14及2.15段拒絕此等索取資料要求(假如這些要求
真的存在)。
貴署的回覆第3段指出:「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他/]
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他/]她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
的調查發表報告。」這並不正確。 申訴專員完全可以公開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一
切資料——只要(一)個別提供資料的人士的身份,及個別人士/機構與申訴專員公署
之間的初步意見維持保密,及(二)披露的資料均不屬於《公開資料守則》可予拒絕
提供的資料。
貴署的回覆第6段指出:「[申訴專員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
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反上文第3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
主動調查報告。」這回應實屬荒謬。主動調查審研的本質是主動調查的初步查訊,若
果審研顯示有關機構並無重大行政失當,或已就所調查的事項積極採取改善措施,申
訴專員公署理應終結調查,不應浪費寶貴的調查資源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
正如本人早前已經清楚指出,為了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而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並非為
公眾提供更多關於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唯一方法。此舉既不恰當,更不合符邏輯。
《條例》根本沒有任何條文限制申訴專員公署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事實上這亦
一直是前任申訴專員的一貫做法。至於某些敏感資料,例如個別人士的身份或初步意
見,申訴專員固然不能在年報中主動披露。當公眾要求索取這些資料時,申訴專員亦
只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回應,而《公開資料守則》亦已為須予保密的敏感資料提
供足夠的保障。
實際上,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性質顯示其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均屬於公眾利益(
否則根本不應開展主動調查審研)。申訴專員須提供本人在索取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
所有資料,包括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
綜合上述各點,申訴專員公署錯誤理解《申訴專員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因此
,本人要求申訴專員覆檢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
有關這項索取資料要求的完整通訊紀錄可在此網頁瀏覽
:https://accessinfo.hk/zh_HK/request/55
市民
stranbu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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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I #55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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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accessinfo.hk/zh_HK/help/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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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Visible links
1. https://accessinfo.hk/zh_HK/help/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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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2629 0428
本函檔號: L/M (4a) to OMB/G/16/03 III
主旨: 覆檢索取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
Stranbusel君:
本署於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回覆你索取「主動調查列表」及「主動調查
審研列表」的要求。就「主動調查列表」,本署已提供你要求索取的所有資料。至於
「主動調查審研列表」,本署已提供曾在本署年報發布的有關資料,並解釋其原因。
你的覆檢要求
2.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你來電郵要求本署覆檢你的索取資料要求。你指:
(1)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沒有禁止本署披露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
資料;本署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規定決定應否披露該等資料
。
(2) 你並無要求本署披露所有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你要求本署
披露的只是:「主動調查審研」(及「主動調查」)的中、英文完整課題、個案編號
、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以及審研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3) 你要求本署披露的資料應不屬《守則》所列的可拒絕披露的資料。
本署的回覆
3. 本署已完成覆檢你的索取資料要求,現具體回覆如下。
4. 縱使《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本署必須保密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
但正如本署在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覆函所述,「主動調查審研」工作本質上與
「主動調查」工作無異。本署若然一方面按《條例》的規定保密「主動調查」的資料
,另一方面卻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便會是不合情理,亦有違本署與有關機
構/人士將資料保密的協議或共識。這將損害該些機構/人士對本署的信任,繼而影
響本署日後的調查工作。
5. 本署不予披露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包括你要求的「主動調查審
研」的課題、所涉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等資料,事實上亦符合《守則》
第2.9(c)^1 段所述的可拒絕披露資料的情況。
6. 如上所述,本署若貿然向公眾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即使只是披
露所涉及的部門/機構,以及審研的課題,都會損害該些部門/機構對本署的信任,
因為他們不會預期該些資料會被披露。倘若失去部門/機構的信任,本署日後將難以
取得他們對本署的調查/查訊之積極配合。這正是《守則》第2.9(c)段所述的情況。
7. 就公開「主動調查審研」資料的問題,本署近年已作出檢討。為了讓公眾
更廣泛地知悉本署在主動調查方面的工作情況及成果,本署日後會在「主動調查審研
」後,盡可能進而作出「主動調查」,並在《條例》的制約下,如申訴專員認為將「
主動調查」報告公布是符合公眾利益,本署會將該些調查報告公布。
8. 就你的索取資料要求,本署維持原有的決定。
^1《守則》第2.9 (c)段訂明: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
損害,部門可拒絕披露資料。
申訴專員
(陳錫霞 代行)
From: stranbusel <[FOI #55 email]>
To: FOI requests at 申訴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request email]>,
Date: 04/01/2016 00:24
Subject: 就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Request #49 in zh_HK]
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的部門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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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請將此電郵轉介至 貴署負責覆檢索取資料要求的職員,亦即申訴專員。
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就本人的公開資料要求:「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列表」進
行覆檢。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訴專員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一
切事項保密
(a) 由任何調查或向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及
(b) 是申訴專員在行使其職能時所實際知悉的。
據《條例》第2條的定義,「調查」是指申訴專員根據《條例》所作的調查,亦即只
包括主動調查及全面調查程序。主動調查審研、查訊及調解僅屬《條例》第11A條所
訂明的「初步查訊」程序。
另一方面,查訊及調解均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因此相關資料的披露
受《條例》第15(1)條所管制。
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有關「調查」的定義,亦不是由向申訴專員作出的申
訴所引起的,所以主動調查審研並不符合《條例》第15(1)條的說明,因此「主動調
查審研」並不受《條例》第15條的保密條文所規定。《公開資料守則》是唯一決定申
訴專員可否主動或應公眾要求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相關規則。
在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中,本人僅要求申訴專員提供以下有關主動調查審研(及主動
調查)的資料:
(a) 各調查的中、英文完整題目;
(b) 各調查的個案編號;
(c) 各調查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或公營機構;及
(d) 各調查的開始及終結日期。
過往所有申訴專員均一直在其年報中出版上述資料,這顯示歷任申訴專員均認為定期
公佈及出版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屬於公眾制益。現任申訴專員卻拒絕披
露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顯示她對於公眾利益的理解有實質的改變。
本人必須清楚地指出,本人從來沒有要求申訴專員披露調查或查訊的一切細節,例如
個別向申訴專員提供資料或意見的人士的身份,或調查所建基的證據或意見的詳細。
本人完全同意披露這些資料可以損害提供資料的人士/機構對申訴專員公署的信任和
雙方合作的基礎。然而,《公開資料守則》完全可以處理這些關注,具體而言,申訴
專員其實可以引用守則第2.10,2.14及2.15段拒絕此等索取資料要求(假如這些要求
真的存在)。
貴署的回覆第3段指出:「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他/]
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他/]她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
的調查發表報告。」這並不正確。 申訴專員完全可以公開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一
切資料——只要(一)個別提供資料的人士的身份,及個別人士/機構與申訴專員公署
之間的初步意見維持保密,及(二)披露的資料均不屬於《公開資料守則》可予拒絕
提供的資料。
貴署的回覆第6段指出:「[申訴專員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
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反上文第3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
主動調查報告。」這回應實屬荒謬。主動調查審研的本質是主動調查的初步查訊,若
果審研顯示有關機構並無重大行政失當,或已就所調查的事項積極採取改善措施,申
訴專員公署理應終結調查,不應浪費寶貴的調查資源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
正如本人早前已經清楚指出,為了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而進行不必要的主動調查並非為
公眾提供更多關於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唯一方法。此舉既不恰當,更不合符邏輯。
《條例》根本沒有任何條文限制申訴專員公署披露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事實上這亦
一直是前任申訴專員的一貫做法。至於某些敏感資料,例如個別人士的身份或初步意
見,申訴專員固然不能在年報中主動披露。當公眾要求索取這些資料時,申訴專員亦
只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回應,而《公開資料守則》亦已為須予保密的敏感資料提
供足夠的保障。
實際上,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性質顯示其主動調查及主動調查審研均屬於公眾利益(
否則根本不應開展主動調查審研)。申訴專員須提供本人在索取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
所有資料,包括2015/16年度的主動調查審研資料。
綜合上述各點,申訴專員公署錯誤理解《申訴專員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因此
,本人要求申訴專員覆檢本人的索取資料要求。
有關這項索取資料要求的完整通訊紀錄可在此網頁瀏覽
:https://accessinfo.hk/zh_HK/request/55
市民
stranbu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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