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quest #52 in zh_HK] 有關「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 (OMB/DI/124)
申訴專員公署:
本人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申訴專員公署索取 貴署在 2004/05 年度進行的主動調查審研:「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英文:"The Use of Bilingual Information Materials";個案編號: OMB/DI/124)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包括中文版及英文版)。
謝謝。
stranbusel
stranbusel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電郵已收悉。你要求本署提供上述主動調查審研報
告全文的中、英文版本。
2. 首先請你留意,本署有法定責任,必須把在進行調查或處理投訴期間所知
悉的一切資料保密。本署已據此制定了一套關於公開資料的政策,詳情可登入本署網
頁[1]http://www.ombudsman.hk/zh-hk/about_this...
3. 申訴專員有權在沒有接到投訴的情況下,對行政失當行為展開調查(即「
主動調查」),而在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之前,我們或會先進行初步查訊(即「主
動調查審研」)。
4. 《申訴專員條例》(「《條例》」)基本上要求本署將所有與調查工作(
包括主動調查)有關的資料保密。《條例》就本署的調查程序定下規範,並清楚訂明
被調查機構及任何其他相關人士的責任和權利。在這些限制下,申訴專員在向公眾披
露資料方面所能做的,就是假如她認為公布某項調查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按她
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已完成的調查發表報告。
5. 由於主動調查審研其實是為決定應否展開主動調查而進行的初步查訊,因
此本署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時,亦會向相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蒐集資料。一如進行主
動調查,我們亦須遵守保密規定,這樣,相關機構/人士才會毫無保留地向本署提供
資料或表達意見。
6. 本署若把有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隨意向公眾披露,便顯然違反本署與相
關的機構和其他人士之間的協議/諒解,可能會損害他們對本署的信任,影響雙方合
作的基礎。況且,在主動調查審研階段蒐集到的資料或會用於隨後的主動調查,披露
有關資料會對主動調查工作造成影響。再者,主動調查審研工作本質上無異於主動調
查工作,隨意向公眾披露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既無恰當依據,亦嚴重抵觸《
條例》中關於主動調查的保密規定。
7. 基於上文第5段及第6段所述的情況,本署其實已研究過應否向公眾披露有
關主動調查審研的資料的問題。本署明白部分市民或者希望更深入了解本署的工作,
故此,本署決定日後在進行主動調查審研後,盡可能進一步展開主動調查,並在不違
反上文第4段提及的法例限制和適當的情況下,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本署認為這做法
至為恰當,能夠為公眾提供更多關於本署工作情況及工作成果的資料。
8. 儘管如此,任何在過往公布的與主動調查審研有關的資料,已存在於公眾
領域,可以繼續供市民參閱。
9. 有關「政府當局是否遵照雙語政策發布資料」的主動調查審研報告摘要的
中、英文版本,已刊載於本署二OO四/O五年度年報,你可以透過下列連結查閱:
[2]http://www.ombudsman.hk/yr17/eng/E_Annex...
[3]http://www.ombudsman.hk/yr17/trad/C_Anne...
基於上述原因,本署不會發布該份報告的全文。
申訴專員
(陳錫霞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