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主事人許可」的現行指引及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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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開資料主任:

本人現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索取廉政公署持有、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4)及第9(5)條「主事人許可」的現行文件及紀錄。

本要求只涉及廉署的一般政策、指引及防貪教材,並非要求披露任何個別貪污舉報、調查內容、證人資料或個人資料。

請提供以下現有文件或紀錄:

廉署現行用以解釋第9條下「代理人」、「主事人」及「主事人許可」的指引、工作程序、培訓材料、案例教材或檢核表。

說明私人有限公司的主事人一般是公司、公司東主、董事會、個別董事、股東或獲授權管理人員的現行指引或案例材料。

說明有限公司應如何有效給予「主事人許可」的現行指引,包括:

(a)誰可以代表公司給予許可;
(b)事前許可及事後許可的要求;
(c)主事人在批准前須知悉或考慮的資料;
(d)許可是否需要書面紀錄;
(e)只有部分股東、個別董事或個別管理人員同意是否足夠。

說明「主事人許可」與公司內部政策兩者關係的現行指引,包括代理人即使獲准接受利益,是否仍須遵守公司的採購、利益申報及利益衝突政策。

廉署持有的任何一般性防貪指引,涉及私人公司沒有依照內部規定取得指定數目的報價、採用單一來源採購、直接委任承辦商或豁免正常採購程序的情況。

如廉署持有一般性指引,區分以下不同情況,請提供相關文件:

(a)只涉及違反公司內部採購程序;
(b)涉及代理人收受利益;
(c)涉及未披露利益衝突;
(d)涉及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的報價、帳目或其他文件。

如上述資料已在廉署網站公布,請提供相關文件名稱及直接連結。

如廉署沒有持有某項資料,請明確說明沒有相關紀錄;如任何文件只有部分內容不宜披露,請考慮刪除受限制內容後提供其餘部分。若拒絕披露,請列明所引用的《公開資料守則》具體段落及拒絕理由。

謝謝。

一名香港市民

市民

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