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合約員工過冷河規定的資料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根據政府及前立法會議員的公開資訊,T25合約設有俗稱「過冷河」的安排,禁止現職T25 合約人員不得透過其他T合約承辦商申請同一政府部門的同一工作。鑑於T26合約於本月生效,本人欲按《公開資料守則》要求索取引下資料 :
1. T25合約及T26合約內容,尤其政府會在何等情況下會拒絕T合約人員的職位申請的條款。以及設立「過冷河」條款的因由。
2. 現職T25合約人員能否通過另一間T26 承辦商申請同一政府部門的同一職位工作?尤其未獲選T26 的T25承辦商的T合約人員。
根據2018年12月13日時任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的Facebook有關T25的貼文中指出,同一T合約員工負責同一項目的SA&D及Implementation 的工作會視為不同職位。(即該員工在完成SA&D工作的合約後,不受「過冷河」條款限制,可以另一間承辦商申請implementation 的合約職位。)
3. 請提供同一政府部門的同一職位工作的定義或指引的相關資料。尤其能說明莫乃光的例子是否正確的指引。
4. 根據莫乃光議員上述T25的貼文中引述,政府曾向他表示會要求部門靈活處理「過冷河」問題。請提供相關會面紀錄,節錄亦可。
5. 政府有否向就處理/靈活處理「過冷河」問題制定指引?如有請提供之。
市民
Victor Lam
Victor Lam先生:
你於2023年2月3日致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下稱「資科辦」)查詢資訊科技合約
員工事宜的電郵已經收悉,資科辦現正跟進有關事宜,並將盡快給予回覆。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 梁曉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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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Lam先生:
你於2023年2月3日致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下稱「資科辦」)查詢資訊科技合約
員工事宜,現回覆如下。
問題1, 2, 3及5的回覆:
在T25及T26合約服務下,容許 T 合約員工在合約完結前兩個月轉換承辦商申請涉及
不同職務的 T 合約職位 ,務求讓 T 合約員工於約滿後可即時在不同崗位提供服務
。 即使就同一 T合約職位,若其職務隨著項目推展的周期而有所變動(例如由系統
分析及設計階段轉為系統推行階段),有關的局/ 部門會安排開放有關職位作公開
招聘,屆時現職 T 合約員工亦可選擇轉換另一承辦商申請有關職位。至於T 合約職
位的職務有何變動,則由有關的局/部門根據其項目實際運作而判斷。T合約員工申
請續聘於相同職務崗位有別於以上安排,是考慮到倘若在合約完結前兩個月,讓T合
約員工轉換另一承辦商申請同一部門相同職務崗位,將助長承辦商彼此挖角,無助政
府在市場吸納更多的專業人才。我們認為,目前的行政措施能平衡各方利益。如現
行T25合約承辦商將不會成為T26合約承辦商,其現職T合約員工如有興趣在T25合約完
結後繼續從事T合約工作,可透過任何一間T26合約承辦商申請T合約工作。
隨函夾附T25 及T26的招標文件及T26合約行政程序(只有英文版本)的相關條款。
[See attachment "T25 Tender Documents.pdf"][See attachment "T26 Tender
Documents.pdf"][See attachment "Extracted from T26 Admin
Procedures_S7.3.pdf"]
問題4的回覆 :
根據現存紀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並沒有相關會面紀錄。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 梁曉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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