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及安心出行資料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公開資料主任:
請問位於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68號W668 11樓1101室的處所,是否屬於第599F章表列處所?請問上述處所有否申請「安心出行」二維碼?其「安心出行」的場所類別為何?有否遵照展示「安心出行」二維碼的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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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Officer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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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你好。
關於你於2022年1月11日的查詢,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現回覆如下:
根據資料,你在查詢中所提及的場所已申請「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就個別類型場所是否受第599F章所規管,請向食物及衛生局查詢(電郵
:[1][email address],電話:3509 8765)。
展示場所二維碼由場所負責人自行安排,而就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規管餐飲處所和
表列處所的操作細節,詳情請參閱食物環境衞生署的「疫苗氣泡」主題專頁
([2]www.fehd.gov.hk/tc_chi/events/covid19/vaccine_bubble_FP.html),或向
食物環境衞生署查詢(電郵:[3][email address],電話:2868 0000 / 1823
)。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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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公開資料主任:
謝謝你於2022年1月20日的回覆。根據資科辦的資料,請澄清有關場所申請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時有否申報埸所類別?如有,根據資科辦的資料,該埸所類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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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公開資料主任:
請將此傳遞給進行公開資料守則覆檢的人。
我現要求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對我的公開資料請求“處所及安心出行資料”的處理進行內部覆檢。而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在可能範圍內,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的1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 。如情況不許可,亦會在接獲要求的10日內給予申請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則會是接獲要求起計的21日。
而自2022年1月20日再次提出要求後,仍未得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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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你好,
很抱歉因大量用戶查詢以至未能更早回覆,多謝你的等候和意見。
本辦公室現正處理閣下的查詢,並將盡快給予詳細回覆。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梁廣達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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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同類型場所及地方的負責人均可在「安心出行」專題網頁填寫資料及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以協助用戶更有效記錄出行及了解自己的感染風險,
達致防疫抗疫的效果。
就 閣下查詢個別場所在申請二維碼時所提供的資料,由於涉及資料是由第三者提供
,我們不便披露相關內容。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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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公開資料主任:
請將此傳遞給進行公開資料守則覆檢的人。
謝謝資科辦於2022年2月15日的回覆。
但為基於公眾利益及抗疫需要,有必要性去得知有關場所的埸所類別,以確認有關場所是否受第599F章所規管。因此,請資科辦再次覆核有關資料是否屬於第三者。單獨而言,有關資料已經構成政府的安心出行系統一部分,亦屬政府管有的紀錄,即政府財產。而申請人可根據《守則》要求索取任何有關部門的政策、服務、決定及職責範圍以內的其他事宜的資料。然而,只是《守則》不會強制部門提供其沒擁有的資料、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或提供可透過收費服務獲得的資料。請問公開有關資料有何不妥?
惟資科辦若果依然認為有關資料屬第三者資料,除非資科辦確認並無公眾利益及抗疫需要去披露這些資料,但請注意資科辦可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1.21段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關資料。"。若資科辦依然拒絕此公開資料申請,請問是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二部所訂明的何等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並請作出清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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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Officer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本
辦公室已接獲您的電郵,內容備悉。 (以上為電腦自動發出的訊息。) 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你好,
很抱歉因大量用戶查詢以至未能更早回覆,多謝你的等候和意見。
本辦公室現正處理閣下的查詢,並將盡快給予詳細回覆。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梁廣達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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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很抱歉因大量用戶查詢以至未能更早回覆,多謝你的等候和意見。
本辦公室現正處理閣下的查詢,並將盡快給予詳細回覆。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梁廣達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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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OGCIO Enquiry/OGCIO
Sent: Friday, February 25, 2022 7:36 PM
To: 'Disk LAW' <[FOI #949 email]>
Subject: Internal review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處所及安心出
行資料
你好,
很抱歉因大量用戶查詢以至未能更早回覆,多謝你的等候和意見。
本辦公室現正處理閣下的查詢,並將盡快給予詳細回覆。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梁廣達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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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感謝閣下對公眾利益及抗疫需要的關切。
經審視後,有關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
示不會進一步披露。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1.21段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
關資料。",我們已向第三者透露有公眾人士正查詢其申請場所二維碼時所提供的部
分資料,在獲得其同意後會回覆此公開資料申請。
我們明白披露合適的資料對公眾利益的重要性,惟場所申請人所提供的「場所類別」
是為安心出行內部參考,並非用作確認有關場所是否受第599F章所規管。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陳展鵬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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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感謝閣下對公眾利益及抗疫需要的關切。
閣下所查詢的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第1.21段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關資料”,我們已按照守則第1.20段 “請第
三者表示同意或就反對披露這些資料作出陳述” 處理,而第三者亦已於30日內就反對
披露作出陳述。經再次審視後,我們認為第三者所提供的「場所類別」只是作為安心
出行內部參考,而並非用作確認有關場所是否受第599F章所規管,因此披露相關第三
者資料的公眾利益並不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現根據守則第2.14段 “資料是為
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 為由
,拒絕向閣下披露資料。
根據守則第1部第1.25及1.26段,申請人如認為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包括拒絕
披露所索取的全部資料或其中部分資料的決定,可要求部門覆檢或向申訴專員投訴。
申訴專員的地址如下: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電話號碼 :(852) 2629 0555
傳真號碼 :(852) 2882 8149
特此通知
陳展鵬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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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OGCIO Enquiry/OGCIO <[1][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Bureau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request email]>
Sent: Friday, April 8, 2022 12:23 PM
To: 'Disk LAW' <[2][FOI #949 email]>
Subject: Internal review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quest - 處所及安心出
行資料
你好,
感謝閣下對公眾利益及抗疫需要的關切。
經審視後,有關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
示不會進一步披露。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1.21段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
關資料。",我們已向第三者透露有公眾人士正查詢其申請場所二維碼時所提供的部
分資料,在獲得其同意後會回覆此公開資料申請。
我們明白披露合適的資料對公眾利益的重要性,惟場所申請人所提供的「場所類別」
是為安心出行內部參考,並非用作確認有關場所是否受第599F章所規管。
抗疫人人有份 掃一掃 安心出行
陳展鵬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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